成功案例 | 赵某A、赵某B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析
成功案例
赵某A、赵某B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解析
承办律师: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戚璟律师
案情简介
律师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A、赵某B之间就位于北京市X区X小区X号楼X室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完毕,特别是购房款是否已支付,以及高某是否有权基于未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
代理意见
(一)合同已履行完毕,无解除基础:原告高某与陈某A(已故)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当日,陈某A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原告高某也依约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陈某A名下,并实际交付了房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终止,其权利义务均已完结,不存在解除的基础。
(二)超过解除权除斥期间:即便原告认为合同存在可解除的情形,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本案中,自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至今已逾13年,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现突然要求解除合同,显然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其解除权已消灭。
二、关于原告要求配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及腾退房屋的请求
(一)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由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至陈某A名下,后虽登记在陈某A与赵某A二人名下,但不影响赵某A作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无权要求将已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再次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二)腾退房屋无依据:同理,原告已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要求赵某A腾退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赵某A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有权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三、关于陈某B、任某的诉讼地位及行为
(一)对案件事实不了解:陈某B、任某从未与陈某A、赵某B夫妻共同居住,对涉案房屋的买卖情况并不了解。且陈某B与赵某A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存在与高某串通虚假诉讼的可能,其陈述应审慎对待。
(二)法定继承纠纷未决:陈某A去世后,其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中。涉案房屋作为陈某A的遗产之一,其权属尚待继承纠纷解决后确定。在此之前,本案的审理可能会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庭中止审理,待继承纠纷尘埃落定后再行处理。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行为
原告高某在起诉时未将法定继承人赵某B列为被告,显然是有意遗漏,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涉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陈某A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某以陈某A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赵某A表示房款在过户时已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综合房屋过户的时间、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高某在陈某A生前未提出解除合同等情况来看,采信赵某A的主张,对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与经验总结
戚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对复杂案情的高度驾驭能力,其能够迅速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其次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还展现了卓越的法律智慧和策略眼光。针对高某提出的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求,其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入手,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其还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推理,指出了陈某B和任某与案件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且对房屋买卖情况并不了解,从而增强了辩护的说服力。最后,戚律师在案件处理中表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其与被告赵某A、赵某B始终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被告的需求,为被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最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诉讼结果。
承办律师
高级合伙人 戚璟律师
戚璟律师,男,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1年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及北京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破产与重组业务、公司法业务、商事仲裁
职业资质:
民事诉讼专业委员证书、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资格证书
研究方向:
商事仲裁,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合规体系建立,公司债券发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破产与预重组,律师见证。
戚璟律师执业以来总能以独特的视角来分析案件,并全面综合地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审判尺度掌握精准,专业素质过硬,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客户信赖的专家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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