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认定——张某A与张某B抚养权纠纷案
成功案例
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认定
——张某A与张某B抚养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郝建勋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A与张某B于2019年10月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6月16日生育一子张某C。因性格不合,双方均愿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离婚协议迟迟未签。孩子出生后至2022年5月随爷爷奶奶生活,后双方分居,孩子轮流在姥姥姥爷和爷爷奶奶处生活,直至2022年12月被张某B带走。张某B婚前隐瞒其丙肝携带及家庭疾病情况。为妥善解决离婚事宜,张某A起诉至法院,委托我方郝建勋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争议焦点:婚生子张某C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代理思路
(1)张某A的户口在北京市西城区,张某B的户口在北京市丰台区,结合北京市目前多校划片的入学政策,北京市西城区的教育资源相较于丰台区更加强势、均衡,张某C跟随张某A落户可以获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且张某A的经济财产状况良好,能够为张某C提供优渥的成长条件。
(2)张某A受过良好教育,工作收入稳定,工作时间相对自由,能够更好地陪伴张某C成长,而张某B从事空乘工作,没有稳定的时间陪伴张某C。并且张某C自小由张某A父母抚养长大,感情基础深厚,张某A父母更到庭表示其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张某A抚养张某C。
(3)张某B为丙肝携带者,其母亲为乙肝携带者,不利于张某C身心健康,且张某B脾气暴躁,张某B父亲更因袭警受过刑事处罚,家庭氛围不利于张某C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工作、经济能力,张某C的年龄与生活状况等因素,认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且张某C年龄尚小,缺母爱不利成长。司法实践中,年幼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尽管张某B及其家庭成员有不利因素(如健康问题、犯罪记录),一审仍判张某C由张某B抚养,张某A需每月支付抚养费。张某A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郝建勋律师在二审辩论中强调,相较于张某B,张某A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水平明显更有利于张某C的健康成长并且张某A具备更多可予以优先考虑取得抚养权的情形,并请张某A的父母到场陈述增强了张某A取得抚养权的优势,最后法律规定的角度向二审法院确认了这一优势。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辩论意见,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准予双方离婚;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婚生子张某C由张某A直接抚养,张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张某C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元;
典型意义
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夫妻离婚时必解的难题。本案中,争议焦点即为婚生子女抚养权。我国民事立法对2到8周岁子女抚养权规定较宽泛,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双方均有抚养意愿且无法达成一致,法官需综合双方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张某A与张某B经济、教育、工作相当,如何让法官认为张某A抚养更有利成为关键。根据司法解释,张某A工作时间自由,更便于陪伴;而张某B家庭有健康及法律问题,环境不利。同时,张某C随张某A落户西城可获更优教育资源,利于成长。张某C长期与张某A父母同住,且其父母愿助抚养,这也是优先考虑张某A的依据。
承办律师
普通合伙人:郝建勋律师
郝建勋律师,男,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商事仲裁、体育
服务单位: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足球协会、上海有机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北京江达爱心养老院、北京市望湖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纯粹旅行有限公司、吴氏太极拳杨霏、北京空格茶时代有限公司等。
研究方向:
郝建勋律师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他认为:《知识产权协定》作为WTO的基本法律文件,是一种明显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将智力创新作为有价值的成果加以保护,而智力源泉(如传统文化)则因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而被给予十分有限的关注和保护。事实上,传统文化对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其产物及衍生物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但就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支付高昂专利费的同时,发达国家却在免费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为此,尽管实现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任重道远,但对此深入的研究将在世界格局变化时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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